电子会计档案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政策原文
九部委联合发布 财会[2023]7号
电子会计凭证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需妥善独立保管,无需打印。
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具备法律效力,无需打印。
必须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
会计档案利用
会计档案鉴定
会计档案销毁
档案检索及借阅:针对海量数据,档案管理系统提供了多种检索方式,包括全文检索、条件检索、元数据检索来定位目标文档。员工可以在借阅列表中检索,选择需要借阅的文件加入借阅流程,也支持在借阅期内发起续借申请,可延长借阅周期。
档案系统中的鉴定类型一般分为四种:开放鉴定、保管期限鉴定、密集鉴定、销毁鉴定等。系统能够按照预先设置好的处理规则,自动提醒档案到期,档案管理员可以选择一批需要鉴定的档案,批量进行处理。
当鉴定流程结束后,系统会自动将鉴定结果为无价值的档案归入待销毁库。档案管理员定期执行销毁动作,销毁后的档案可以直接删除,也可以根据预设的规则进入回收站,这样的当时避免有些档案被错误处理,最大限度的保证用户档案信息资源的安全。
纸质档案移交的完整性
四性检测校验
电子档案数据总量 结构文件的完整性
电子档案数据总量与结构文件的完整性:电子档案数据总量完整性确认可通过接口传输文件总数与接收文件总数进行核验对比。考虑到网络波动或外围系统的稳定性问题,档案系统需有断点续传、人工快速补录功能,在接口设计时,外围系统在文件传送前,先通过接口传输今日或此次同步数据的总量数再开始传输文件,以确保双方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完整的,没有丢失情况。对归档的档案类型文件目录完整性进行校验。
电子档案元数据完整性确认可通过接收字段的防空机制确保数有没有丢失情况、文本类型校验以及核心数据的字符串长度来做相应元数据校验。
电子档案元数据的完整性
档案整理完毕后,为确保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没有遗失,系统在移交前会生成移交清册,清册中会记录原始纸质凭证的数量,档案人员接收档案后可通过扫描清册上条码完成系统签收,清点张数(可通过扫描批量清点)确保档案接收的完整性。
文档与数据是否可读可用可访问。
可用性检测
安全性
是否进行数据加密,文件是否添加水印,是否有安全备份机制,是否有病毒入侵风险。
按国家对于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如电子发票、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需进行原件校验,校验签章是否有效,数据是否篡改。内部产生的电子会计档案凭证如记账凭证是否有关联的原始凭证信息,业务链条是否正式真实有效,是否有手工修改情况。
外部数据真实性校验